深圳收债公司​主债款人的债款申报与受偿

深圳收债公司主债款人的债款申报与受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2条规则确立了多重确保准则。在多个连带债款人破产时,债款人可以在每个破产程序中均申报全部债款,以便取得最大程度的清偿。在存在物的担保的情形时,即使存在第三人的物上担保,只要未获清偿,债款人就有权全额申报其债款。已申报的债款也不因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第三人的清偿(完成抵押权)而受影响。

 在多重确保准则下,为防止债款取得超过债款总额的清偿,破产法亦规则了禁止超量受偿准则,若债款人已从一个或数个债款人处(累计)取得了全部的清偿,则尽管债款人已在其他债款人处进行了申报,也不能再要求取得清偿。

 在主债款尚未到期而确保人破产时,债款人是否可向确保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款要区别连带确保与一般确保两种情形。连带确保虽为不真实连带债款,但其具有连带外观,因而债款人可以申报债款,但一般确保属于补充债款,故在一般确保人破产时,主债款人固然可以申报债款,但其债款只能作为附条件债款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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