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无血缘联络能否继承遗产?
东莞收账公司无血缘联络能否继承遗产?
1985年10月,郭小凤与代大龙挂号结婚。1986年6月,郭小凤生下郭小龙(曾用名代龙)。1987年3月郭小凤与代大龙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好郭小龙由母亲郭小凤育婴,代大龙承担育婴费每月20元。
2000年12月,代大龙与吴小珍再婚,2006年10月吴小珍生下代小龙。2019年10月,代大龙遭受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郭小龙与吴小珍交流继承其亲代大龙遗产之事无果,遂将吴小珍、代小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代大龙的遗产。
吴小珍、代小龙称
郭小龙不该享有继承权
郭小龙与代大龙不具有亲生血缘联络,且代大龙和郭小凤在郭小龙出世8个月时就离婚了,共同日子时间很短,和郭小龙没有构成具有育婴联络的继子女联络,因而,郭小龙不该享有继承权。
此外,郭小龙对代大龙从未实行过赡养、照顾职责, 2013年代大龙突发心梗,郭小龙始终未到医院照顾,连打个电话问好都没有。代大龙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抢救10多天,郭小龙也未到医院照顾,归于未尽赡养职责,其不具有继承权。
案件诉讼期间,吴小珍对代大龙与郭小龙之间有无亲生血缘联络恳求断定,司法断定中心出具断定定见:“扫除代大龙是郭小龙的生物学父亲”。即代大龙与郭小龙无血缘联络。
本案经过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郭小龙的诉讼恳求,二审坚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郭小龙虽是郭小凤与代大龙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所生,但依据吉林泰合司法断定中心作出的断定定见,扫除了代大龙是郭小龙的生物学父亲这一实际,即两边不存在天然血亲的亲生父子联络,而继承法中所规矩的作为榜首顺序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均是指存在天然血亲联络的亲生子女,故本案原告郭小龙不享有天然血亲法定继承权。
至于郭小龙是否是代大龙具有育婴联络的继子女或实际上的养子女,因郭小龙是在郭小凤与代大龙挂号结婚后出世,且出世后不足一年郭小凤与代大龙即离婚,郭小龙由其母亲郭小凤育婴,即使郭小凤与代大龙离婚后有在一起日子的实际,但二人也只是同居联络,并不能在郭小龙与代大龙之间发生法律上的权力职责联络,加之郭小龙未举证证明代大龙是在明知郭小龙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育婴职责,故不能认定郭小龙是代大龙有育婴联络的继子女或实际上的养子女。
综上,郭小龙既不是代大龙的亲生子女,也不是实际上的养子女及有育婴联络的继子女、养子女,一起郭小龙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代大龙存在育婴较多的实际,故原告郭小龙对被继承人代大龙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东莞收账公司律师解说
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络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具有天然血亲联络的子女。
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络的继子女是指完结收养程序和构成育婴联络的拟制血亲联络,具有等同于直系血亲的权力职责内容,受《民法典》的维护和束缚。
简而言之,无血缘联络的子女需完结收养程序或构成育婴联络,即构成拟制血亲联络才干依法享有与有血缘联络子女同等的权力职责。
继子女构成拟制血亲应当具有三个条件:
1.父母婚变是构成继子女联络的条件条件但非免除条件
父母再婚是构成继子女联络的必要条件,但再婚父母离婚,不必定导致继子女联络免除,已构成的拟制直系血亲型的继父母子女联络依然存在。
2.实行育婴职责及继续必定的时间是构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日子为标准,以不歧视或优待为底限。一般认为,继父母应背负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日子费、教育费,以生父母的标准在日子上给予照顾和协助,或继子女背负了继父母的全部或部分日子费用,并给予日子上照顾和协助。
此外,该育婴行为需继续必定的时间,育婴时间过短,一般不认定为拟制血亲联络,而归于依据维护夫妻感情或彼此搀扶的行为,离婚后生父母一方应给予对方恰当补偿。
3.当事人的志愿是是否构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看要素
一般来说,除非存在当事人不愿意或孤儿、孤老无人照顾的景象,拟制血亲联络的构成会尊重当事人的实在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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