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以案普法|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一同承担?
深圳收账公司以案普法|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一同承担?
自古以来,民间便有“夫债妻偿”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说法一定正确吗?法律根据又是什么呢?
案情回忆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徐某以做生意需求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张某处告贷合计65万元,并约好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2017年10月,徐某与妻子江某成婚。
2019年6月,徐某与江某离婚。
2014年12月到2019年6月,徐某或自己用现金偿还本金,或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婚姻存续期间,偶然也通过江某的银行账户还款。
因为徐某一直未将欠款还清,张某于2019年9月向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江某一同承担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以为,徐某未按照约好的还款期限还款,归于违约行为,应按照两头约好和法律规矩承担偿还告贷本金以及利息的职责。徐某向张某告贷时,徐某与江某不是夫妻关系,虽后来徐某以江某的名义还款给张某,但江某否定该告贷是夫妻一同债务,张某无根据证明该告贷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一同债务,也无根据证明该告贷用于徐某资金周转后,经营的收入用于家庭日子。因此,该告贷不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一同债务。故江某不该承担偿还告贷和利息的职责。
综上所述,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徐某个人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江某不需求承担还款职责。
深圳收账公司法官提示
由以上事例我们能够发现,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夫债妻偿”的说法并非一定成立,而是有局限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务,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矩现象的在外。”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好为个人担负的债务或许一方从事无关家庭一同日子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能够认定为个人债务: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成婚之前一方或两头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担任偿还。
2、两头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在外。所谓“约好”,就是夫妻两头经协商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担任承担而达到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两头互为认可。但两头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好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附和,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职责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附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日子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宝贵日子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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