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醉酒时,签的合同并非无效!
东莞收账公司:醉酒时,签的合同并非无效!
【问题】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在某医院就诊的病历,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胡某与乙公司洽谈时,乙公司公关司理将其灌醉,乘机与其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明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归于乘人之危,故央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购销合同。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撑甲公司的诉讼央求?
最高法民一庭答复
《民法典》不再独自规矩“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正”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矩:“一方使用对方处于危困情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景象,致使民事法令行为成立时显失公正的,受损害方有权央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构予以撤消”。
但是,我们认为,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央求人民法院撤消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要,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当民事责任。其在代表公司实行职务时能否喝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胡某应当而且可以预见,因此,不能支撑其将自己过量喝酒形成的结果诿过于人。甲公司责备乙公司乘人之危,使法定代表人胡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明下签订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
其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矩:“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令结果由法人接受。”签订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活动,甲公司无疑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行为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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