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第三人偿还债款后是否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东莞收账公司第三人偿还债款后是否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则,第三人承当债款后是否有权向债款人追偿首先应当看第三人与债款人是否约好追偿权,有约好从约好。没有约好的话,第三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具体分析案由)等规则,向债款人追偿第三人已承当的债款范围。
需求注意的是,因为债款参加是不需求债款人赞同的,因而,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与债权人勾结进而使用债款参加制度完成债权人方针的景象,将会危害债款人利益。因而,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参加债款会危害债款人利益的,第三人无权行使追偿权,但此景象需由债款人举证。
此外,第三人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债款人可行使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对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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