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差异
东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差异
1. 套路贷的界说
近年来,国家大力冲击“套路贷”违法,将“套路贷”定性为诈骗违法。国家屡次出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令法规及文件,特别针对“套路贷”拟定了一系列审理思路和裁判规矩。但是“套路贷”一词虽频频出现在法令法规和媒体的报导之中,其并非一个法令术语,不仅刑法、刑诉法对其没有界说,出台的相关的法规中也没有准确的界定。
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套路贷”违法案件法令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套路贷”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拟现实、隐秘底细,与被害人签定“虚伪、阴阳告贷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任意确认违约”“转单平账”等方法“强立债务”“虚增债务”,然后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告贷”的行为。
2. 套路贷的表现方式
①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告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扬,吸引被害人告贷,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拐骗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子抵押合同、房子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处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伪诉讼准备根据。
②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悉数告贷交给被害人的假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告贷”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告贷合同一起的银行流水。实践上,被害人并未获得或许彻底获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③ 单独形成违约。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圈套、刻意躲避还款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按照合同还款,形成被害人违约。
④ 歹意垒高告贷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告贷”时,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本公司或许其指定的相关公司、相关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告贷”,继而与被害人签定更高额的“虚高告贷合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法不断垒高告贷金额。
⑤ 软硬兼施,歹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告贷”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伪诉讼等手法索取“债务”。
“套路贷”违法的首要表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凡是契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不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确认为“套路贷”违法,依法予以冲击。
从上述规矩可以看出,套路贷已经构成违法,而高利贷仅仅是违背民事法令法规关于利息保护的上线然后不受法令保护。司法实务中套路贷往往以诈骗罪追查违法人刑事责任,一起涉及的罪名还包括不合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例如(2018)浙0103刑初463号断定认为,被告人程琦结伙朱佩君、汪崇利、于龙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虚拟现实或隐秘底细,企图通过虚伪诉讼方法骗得他人财物,既遂数额巨大,未遂部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一起违法;被告人程琦、朱佩君、于龙不合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拘禁罪。(2017)沪0115刑初4550号断定认为,被告人高某、许某某、孟某某、叶某某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选用隐秘底细、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应予支撑。(2017)沪0113刑初1232号断定认为根据傅某、郝某某、王某某等供述证明其均清楚介绍给范某某告贷的资方唐彦,以资金走账方法“空放”告贷,继而再向范某某追讨虚伪债务,唐彦亦供认其实践放贷给范某某仅有1.5万元,但让范某某书写了与银行走账对应的12万元借单,唐彦诱使告贷人签下远高于实践告贷金额的借单,后又以范某某未供给正确住址为由,假造违约的托言向范某某追讨虚伪债务。另唐彦、应隽的供述印证,唐彦在明知12万元是虚拟债务的情况下,又将该债务转让给应隽处“平帐”,通过银行再次走账15万元,将其间12万元由被害人取现后交给唐彦,另3万元交给应隽,并让范某某写下15万元的欠条,使得范某某的告贷数额不断翻倍,应隽亦在明知唐彦虚拟12万元告贷的情况下予以“平帐”后向范某某追讨债务,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与被害人的报案陈说相印证,可以确认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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