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案子中,未约好利息的案子如何处理?
东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案子中,未约好利息的案子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阻止高利放贷,告贷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则。
告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好的,视为没有利息。
告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好不清晰,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当地或许当事人的生意方式、生意习气、商场利率等要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告贷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
借贷两头没有约好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好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两头对借贷利息约好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许当事人的生意方式、生意习气、商场报价利率等要素确定利息。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好利息的,应当确定为无息。留心上述规则中的“约好不明”指的是对有没有利息约好不清晰,假设是没有写明是年息仍是月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评论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假设约好了利率但未清晰是月利率仍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清晰约好,只是对利率规范约好不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生意习气等要素对利率作出确定”。
但即使没有约好利息,假设对方逾期还款,也可以要求对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当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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