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什么样的《出资合作协议》或许被法院确定为假贷关系?

东莞收账公司什么样的《出资合作协议》或许被法院确定为假贷关系?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出资合作协议》不具有一起运营、同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出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好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运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核算并享有固定出资收益。应确定两头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出资、实为假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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