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告贷人去世,家人都不要遗产,债务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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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恳求指定遗产处理人纠纷案,依法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处理人。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义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有限公司”)签定诺言告贷合同一份,约好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子装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去世,剩下部分告贷本息未偿还。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何某丙均书面声明扔掉继承何某遗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义乌法院恳求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处理人。

 东莞收账公司法院审理认为

 何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前去世,但当时的法则、司法解释对于遗产处理人原则并无规则,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原则,因而本案能够适用民法典的规则。

 本案中,恳求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定的《诺言告贷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何某未按约实施还本付息职责,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没有实施结束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处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向法院恳求指定何某遗产处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则,没有继承人或许继承人均扔掉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许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处理人。本案中,在何某继承人均扔掉继承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定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处理人,有利于保险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何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民政局作为遗产处理人将按照法则规则经过参与诉讼等方法实施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遗产处理职责。

 法官说法

 逝者安息,生者如斯。遗产继承问题对构建谐和安稳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当债务人去世,没有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扔掉继承时,怎样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处理人原则,有用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

 遗产处理原则,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给前,有关主体根据法则规则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处理、清算的原则。这一原则极大防止在无法确认遗产处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被)侵吞等危险,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权益构成危害。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处理人的案件还屈指可数,该案件的依法审判,有用维护了各方主体的利益,显示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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