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一方爸爸妈妈在子女分家期间为子女还贷而提供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东莞收账公司一方爸爸妈妈在子女分家期间为子女还贷而提供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我国夫妻产业制原则上实行婚后夫妻产业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后所得产业除非契合婚姻法规则的归于个人产业的状况,不然均应视为夫妻两边共同所有。“夫妻产业共有制”在特定景象下存在必定的不公平或不合理之处,为此,《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业共同制的原则做了破例规则。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三)针对在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景象分别对出资的性质和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则,但在实际日子中,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状况纷繁复杂,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不可能穷尽现实日子中的所有景象。
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房价高企,在青年群体中普遍存在“啃老”现象,为了防止滋长通过婚姻坐收渔利或损害出资方爸爸妈妈的权益,在上述司法解释无法予以适用时,应当结合《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则从案子现实、日子常理以及根据爸爸妈妈出资的原意出发进行综合判别。
本案中,瞿某母亲出资提前还贷的时刻点在夫妻两边处于分家期间,再结合房产登记在瞿某一人名下,且首付款系瞿某一人支付的景象,能够从常理判别瞿某母亲的原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两边。
《婚姻法》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因而,能够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做出判别,瞿某母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瞿某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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