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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能东莞收账公司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能 确认该类股东转让合同的效能,现在存在诸多学说,如无效说、有用说、效能待定说及撤销权说。效能待定说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2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履行公司法第71条规则的股东赞同手续的,应确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必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的定见,期限届满后其他股东不作相反意思表明的,视为赞同转让,可确定合同有用。该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明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应确定合同无效,受让人只能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亦有部分判决以为应为撤销权说。 笔者以为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确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损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只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明是实在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撤销权说相对于效能待定说的优势在于催促权力方在法律规则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以促进公司安稳经营,有利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安稳。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