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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需担责?东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需担责? 告贷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责任问题在法则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矩,担保人的责任与其差错程度密切相关。这一规矩清晰了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承担补偿责任的两种景象:一是担保人无差错时不承担责任;二是担保人有差错时,其补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是否参加借贷进程、是否知晓债权人的不妥行为等要素都会影响其责任的确认。例如,假设担保人明知债权人从事不合法放贷,仍然为告贷提供担保,则其存在显着差错,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反之,假设担保人对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毫不知情,且未参加借贷进程,则其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针对读者的法则主张,首要,在签署担保合同前,必须对主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充分的检查,确保告贷合同的有用性和合法性。其次,担保人应当了解告贷人的诺言情况及告贷用处,防止因不知情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则责任。此外,主张在担保合同中清晰约好担保的规模和条件,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能够有用保护本身权益。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