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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彩票及其增值,归谁?法院认为东莞收账公司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彩票及其增值,归谁?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出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一起工业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归于天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工业。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工业。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获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改变并非完全取决于本钱商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本钱运作并通过批阅机关的赞同,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 第三,因为利息收益是告贷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出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冯某某个人所有为宜。 第四,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商场的外在要素及艺术品出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片面意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工业。 第五,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一节,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则,夫妻两头在工业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归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归于夫妻一起工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 一方婚前用个人工业购买股票、基金等,假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买卖,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假设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天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工业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假设两头当事人没有事前约好,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工业;一方工业用于假贷而于婚后获得的利息归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工业。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