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债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景象。
以持续实行的债款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章节: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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