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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以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规划为限东莞收账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以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规划为限 在股东未实行或未全面实行出资责任的的情况下,股东并非以其个人悉数工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责任,而仅是以其未出资的本息规划为限。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后,该出资资产的所有权即归属公司所有,股东经过向公司让渡出资工业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应缴而未交纳的出资,实践是对公司的负债,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到期应缴未缴出资的行为,实践是侵害了公司的工业权。 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依照约好交纳出资,公司又怠于向股东建议权力的,这时公司的债权人向股东建议补充补偿责任,其理论基础是合同法第73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则。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归于债务人自身的在外。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