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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诉请供认物权东莞收账公司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诉请供认物权 最高法院未支撑大连羽田公司恳求供认不动产品权的原因在于: 第一,除合同还有约好外,动产所有权自交给时转移。本案龙王塘就事处在《转让合同》B签署后,现已将案涉全部财物交给大连羽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转移,但法则还有规矩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转让合同》B并未对案涉从属设备设备的动产所有权转移作出明晰约好,因此,应当适用上述法则的规矩,案涉从属设备设备的所有权自交给时起归属大连羽田公司。 第二,不动产品权的变化除交给外,需要处理挂号手续。故大连羽田公司恳求供认其享有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缺少法则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撑。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直接供认大连羽田公司享有涉案不动产品权有所不妥。 【实务经验总结】 一、除法则还有规矩或合同还有约好外,动产品权自交给时转移,故动产受让人能够依据转让合同及其已占有动产的现实诉请供认其享有动产品权。 二、因不动产品权经依法挂号,发生效能,故不动产受让人无权直接依据转让合同诉请供认其享有不动产品权,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联系。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转移,但法则还有规矩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品权的设立、改动、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生效能;未经挂号,不发生效能,但法则还有规矩的在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挂号。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