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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有借单也无法主张权益?东莞收账公司有借单也无法主张权益? 是否有了借单就能够主张权益? 案情回顾: 当事人老张 其举荐老赵参与出资X公司项目,老赵要求其出具借单才参与出资。其出具借单:“20xx年8月23日,张某借赵某25000元,9月10日偿还。”后因举荐出资成功,拿到X公司给予其举荐费若干。老赵将金钱20000元打入林某供应的韩某账户。另付其5000元现金,因老赵欠其3000元,老赵主张应其应还款22000元(20000+5000-3000)。其以为22000元为出资款,不是借贷。 当事人老赵 老张找其出资X公司项目,其要求老张向其出具借单才进行出资。老张供应了借单:“20xx年8月23日,张某借赵某25000元,9月10日偿还。”其称老张供应韩某账户,要其向韩某账户转账,其转账20000元。另交给老张5000元现金,因其前欠老张3000元,故据此借单,主张老张应返还告贷22000元(20000+5000-3000)。 证人林某 书面证言为,20xx年8月23日下午,其在于某办公室(某公寓708室)同于某喝茶,张某带赵某进来,喝茶期间,张某向赵某举荐项目,赵某拒绝了,其去里面屋接电话,出来后,看到张某给赵某打的借单,赵某要转账给他,他让赵某转到韩某的账户,可是赵某提出质疑,张某说有欠条你怕什么,赵某就按他的要求给转的账。 证人于某 书面证言为,20xx年8月23日下午到某公寓708室与林某喝茶,在此期间,张某与赵某先后进入办公室,张某在喝茶期间向赵某举荐出资项目,赵某当场拒绝,攀谈之后,张某向赵某告贷2万元并许诺交给赵某利息5000元,并出具借单一张金额2万5千元,赵某要给张某转账,张某要求转到韩某账号算计人民币2万元整。另,其出庭证言类似。 案子争议: 老张与老赵是否民间借贷法律联络。 庭审分析: 老赵称其2万元转账给韩某的银行账号、涉案2万元款系老张所借。法院以为,二审中证人林某未出庭作证,于某正出庭作证,2位证人的证言均称老张向赵某供应了韩某的银行账号但没有其他根据佐证,也未合理解说出具借单与转账给韩某银行账号2万元之间的相关,仅凭证言,法院无法确定涉案2万元款系老张所借。借单虽载明xxx老张向老赵告贷2万5千元,但两头在一审二审中对出具借单的原因及进程等主张不一而且均未提交充沛根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一审判定以民间借贷需两头合意、告贷未支交给老张等为由,未确定老张与赵某系民间借贷联络,符合现有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定为,未确定老张与赵某系民间借贷联络。 东莞收账公司经验总结: 根据判定成果分析,本案借单之所以未能主张权益,有两个主要瑕疵: 1、借单中金钱与资金链路无法供应根据相关。即主张借出方,没有把金钱直接交给借入方 2、无法证明此金钱的民间借贷两头合意。即原被告两头均声称欠条为出资确保。 所以,在出资活动中,如果有举荐出资个人或出资项目代表声称其能够出具借单用以确保出资收益,则有必要清晰将告贷打入借入方账户,清晰两头借贷合意,防止将出资与借贷相提并论,形成不必要的丢掉。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