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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东莞收账公司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债务和债务是正常问题,债务首要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公司应建立健全评价、监控、处置的全过程管控机制对债务加强管理。债务是公司要向别人实行的责任,包含应付账款、告贷等。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假如股东存在虚伪出资、抽逃出资、出资瑕疵、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平等景象,股东或许需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赵某与A公司存在泵车租借联络。202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出具《欠条》:“甲方A公司欠乙方赵某泵费60764元,账目已核对结束,欠款数目事实,经办人钱某,欠款人A公司(上盖印章)。”后附A公司分类账簿,上载60764元泵费的构成。 2023年2月13日,孙某向赵某出具《欠条》:“孙某(债务人)今与赵某(债务人)对账供认:到2023年2月13日,尚欠泵费人民币103500元,该欠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前款到期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告贷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愿承担债务人通过诉讼等方法追讨欠款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欠款人:孙某 2023年2月13日”。孙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称,该《欠条》系依照该公司实践操控人钱某指示书写。赵某认可2022年6月30日《欠条》中的60764元已包含在本次《欠条》中。 2023年8月16日,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泵车租借费103500元及利息,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起还款责任。 东莞收账公司裁判成果 关于2022年6月30日的《欠条》,其上有A公司印章,有经办人钱某签字,其上载的欠款数额与后附的明细账簿一致,无论在方式和内容上,该《欠条》和明细账簿均能互相印证,故法院确认该《欠条》上载的60764元是A公司与赵某结算的成果。关于2023年2月13日的《欠条》,虽然仅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签字,未加盖A公司印章,但当事人均认可该债务系A公司的债务,并且包含前次的60764元,故可以确认该《欠条》系孙某代表A公司对两头债务的重新供认。因而,赵某诉请A公司支付其泵车租借费103500元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撑。 本案中,两头争议焦点是,孙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否确认为债务参与,孙某应否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起还款责任。对此可从以下三点分析:1.原告与孙某不存在泵费的债务债务联络,实践欠款人是被告A公司;2.《欠条》注明“对账供认”,对账供认的主体应是原告和被告A公司,孙某予以签字供认,可确认孙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3.债务参与的关键是第三人要有明晰的意思表明,《欠条》中并未有孙某参与A公司债务的明晰表述。综上,孙某签字的行为并不能被确认为债务参与,原告称孙某的行为既是债务供认也是债务参与的主张,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 毕竟,法院判定A公司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泵车租借费103500元及利息,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解析 司法实务中,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观念,应概括判别。 一、债务参与的确认必须有第三人明晰意思表明。所谓债务参与,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参与到已有的债务债务联络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务人实行债务。债务参与的特点是单方面增加第三人背负,因而,债务参与的确认必须有第三人明晰意思表明。 二、债务转移的确认必须有债务人的明晰赞同。所谓债务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或许债务人与第三人达到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向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转移的特点是原债务人退出原来的合同联络,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因而,债务转移的确认必须有债务人的明晰赞同。 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归于履职行为应作本质查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出具欠条,供认欠款数额、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的行为,归于代表公司作出,个人并不归于作出上述行为的适格主体。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欠条内容结合案子详细现实予以概括确认,不能只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即确认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