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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以向其他盈余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许以向群众不合法吸收存款等办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东莞收账公司以向其他盈余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许以向群众不合法吸收存款等办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一、适用范围 该条款针对的是告贷人将通过特定途径获取的资金(如从其他盈余法人借贷、内部职工集资或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等)转贷给别人的行为。若出借人存在此类行为,其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构成要件 1.出借人身份(主体要件) 可所以自然人、法人或不合法人组织,但需存在“转贷”行为(即非自有资金)。 若为法人,需注意其是否具有金融业务资质(如无资质则或许一同触及其他无效现象,如第十三条第一项“工作放贷”)。 2. (1)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或违规性 出借人用于放贷的资金有必要是通过以下办法获得: 向其他盈余法人借贷(如从企业告贷后转贷别人); 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如通过内部集资办法筹集资金后转贷); 向群众不合法吸收存款(需契合《刑法》第176条“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 (2)转贷行为 出借人将上述资金以借贷办法再次转给第三方,且通常以盈余为意图(如收取利息)。转贷行为与实践资金来源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片面要件 明知或应知资金性质,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其资金来源于前述违规途径(如明知是不合法集资款用于放贷)。 若出借人能够证明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如企业正常经营收入),则不构成无效。 三、民间借贷无效的效果 1.无效后:告贷人需返还本金;利息约好不受维护(但或许按资金占用丢掉酌情支撑);若两端恶意勾通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许追缴违法所得。 四、向群众不合法吸收存款或许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群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