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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向别人借了100多万元后去世,家属拒绝还钱,这笔债务该怎么办?东莞收账公司向别人借了100多万元后去世,家属拒绝还钱,这笔债务该怎么办? 告贷人因病去世,继承人拒绝还钱 李某曾以生意资金周转、建房为理由,向王某相继借了100多万元,李某签署借单向王某许诺将连本带息偿还。但意想不到的事产生了,李某因病突然去世,王某与李某家人洽谈无果,导致天价借款无人还,故王某将李某一家五人诉至法庭。 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在继承或处理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告贷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暂计10万余元。 被告主张:李某的爸爸妈妈与妻子已经过公证办法,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名下已无遗产,仅有一辆使用了14年的小汽车,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中包括爸爸妈妈养老金等家庭收入;原告王某明知李某不合法集资而存入钱款,应承担无法回款的法则效果。 法院: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本案子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胶葛案。经法院确认的实际如下: 原告王某提供了6份借单,经法院判定,李某与王某的假贷联系合法有效,两头产生的权利义务联系受法则维护。 此外,在李某与王某两头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以点赞和拥抱的表情符号确认,至2021年6月止,其向王某告贷估计为100万余元。 李某家人虽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在李某去世后,其账户下的款项已被作出处理之后宣布的声明,故被告们仍应在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被告主张李某系不合法吸收存款,并无相应依据予以证明,且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假贷利息并未超出法则规定的利息,故该主张无实际和法则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终究判决效果如下:被告作为李某的榜首次序继承人,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尚欠原告王某告贷100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榜首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胶葛,亲人离去后,既有财产的继承,也有债务的清偿。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