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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债公司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确定?东莞收债公司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确定? 【网友发问】 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两边协议离婚后,刘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切割张某名下银行卡的悉数存款,张某否认在离婚时有存款。刘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张某在离婚前夕其名下银行卡买卖明细,发现张某当时尚有存款共计60万元。两边在《离婚协议》中未进行过切割,请问张某的行为归于躲藏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答】 榜首、《民法典》榜首千零九十二条规则:“夫妻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许假造夫妻共同债款企图并吞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许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则采取了列举式规则,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景象之一的方法,就可适用本条规则。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一方工资卡、银行卡内的存款,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情况,乃至律师也无法查询,因而,当一方隐瞒了存款事实时,另一方难以发现,该种行为主观上有并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即使未对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也应当确定归于躲藏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由东莞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