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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以上是“五保户”过世后遗产继承的一般原则,那么是否还有特别现象呢?东莞收账公司以上是“五保户”过世后遗产继承的一般原则,那么是否还有特别现象呢? 事例: 丁某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裁判要旨: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许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对继承人以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抚育的人,或许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育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恰当分给遗产。 根本案情:丁某与原告丁某1系远房叔侄,二人均系某村村民。丁某于2011年末病故,其生前患有残疾,无子女,无配偶,系五保户。丁某在世时,村组未对其实行会集供养,亦未签定五保供养协议指定抚育人。丁某1在日子上对丁某进行了协助和照料;丁某患病期间,系由丁某1承当了部分医疗费并请人护理;丁某去世后,亦系由丁某1为其筹办后事。丁某去世后,其承包地持续由原告丁某1播种。自2016年至2021年,原丁某名下承包地累计分配补偿款计18560.6元,此款现在暂由村中心户长代为保管。原告丁某1要求享有上述18560.6元补偿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东莞收账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丁某系村庄五保户,在村组未对其实行会集供养,亦未签定五保供养协议指定抚育人的情况下,对丁某不负有法定抚育责任的丁某1,对丁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抚育,尽到了较多的抚育责任,丁某1这种奉养白叟、扶残济困的美德应当给予必定和鼓动。丁某无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原告丁某1作为在丁某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赞助、日子上搀扶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育较多的人”,依法能够分得丁某的部分遗产。归纳本案具体情况,本院承认原告丁某1享有丁某18560.6元承包地分配补偿款中的11000元。 三、结语 五保户”是享用社会救助的集体,在其日子物质层面取得保证的一起,若能有更多的人秉持尊老爱幼的心,给予“五保户”更多的协助照料,这种行为既是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也是在宏扬中华传统美德。 而法律上,也赋予了对被继承人抚育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力,不仅体现了权力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也是对这种美德的必定和鼓动。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