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收债公司在履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明确的确定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经过听证审查确定为个人债款?东莞收债公司在履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明确的确定时,哪些景象,履行机构应经过听证审查确定为个人债款? 答:关于履行根据中未明确确定债款性质,请求履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请求的案件,履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厉根据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则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规模进行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咱们认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履行中应当确定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 (一)请求履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 (二)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构成于被履行人婚姻关系依法免除之后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知晓被履行人夫妻间约好产业分别所有的; (四)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与被履行人明确约好该债款为个人债款的。 本文由东莞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