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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清晰董监高的忠诚责任和勤勉责任内在东莞收账公司清晰董监高的忠诚责任和勤勉责任内在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第2款: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本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责任,履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留意。 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忠诚责任和勤勉责任进行了清晰界定。相较于旧《公司法》的含糊表述,新法规定忠诚责任主要指的是董事应防止本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并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勤勉责任则要求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尽力,并需达到一般管理者应有的合理留意水平。其间,忠诚责任属于消沉责任,侧重于防范利益冲突;而勤勉责任则属于活跃责任,强调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的尽责和审慎。这些变动有助于更好地标准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